出口保理(Export Factoring)是指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为卖方(出口商或称供应商,下同)提供账款催收(Collection of Receivables)、账款管理(Receivables Ledgering)或买方信用担保(Credit Protection,或称坏账担保)等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,且可以根据卖方的申请,为其提供发票项下融资(Finance),即应收账款承购。
适用对象:外贸背景真实,有稳定的进口商,与某个或几个进口商的贸易金额较大,进口商在其国内比较知名,为境外进口保理商认可。
保理业务的当事人通常涉及以下四方:
(一)卖方,即出口商或供应商,指对所提供的货物(或服务,下同)出具发票的出口企业;
(二)买方,即进口商或债务人,指对提供货物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;
(三)出口保理商,是指与卖方签订出口保理协议,受让卖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一方;
(四)进口保理商,是指根据GRIF和/或保理商之间的协议受让出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的一方。
基本条件:
卖方经营正常,具备还款能力;应收账款合格;贸易背景真实可靠。
出口保理业务原则上适用于以赊销(O/A)为结算方式的货物或服务出口贸易。
在承兑交单(D/A)方式下,如系双保理/信保双保理,需征得进口保理商同意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方可受理;如系单保理,则由分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。
卖方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,未因违法经营遭致监管机关处罚;
(二)在我行已开立本、外币结算账户;
(三)外贸经验较丰富,履约能力较强,至少从事国际贸易1年以上,以往贸易往来正常、信誉良好、无不良交易记录;与买方的贸易关系正常稳定,买方的历史付款记录良好;
(四)组织管理体系及财务制度健全,管理层稳定,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,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,无任何不良记录;
(五)生产经营正常,产品质量可靠,市场稳定,贸易周期与付款周期相吻合;
(六)在办理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时,原则上,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,此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关系、控股与被控股关系或受同一公司或集团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系;
(七)卖方与需核定额度的买方之间的年赊销业务量不少于200万美元。
操作流程:
我行出口保理业务的处理流程主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:①受理保理申请; ②核定额度、报价; ③签约;④转让发票、发放融资;⑤收汇还款、结清余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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